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场馆内地面湿滑,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清理积水,且未对泳池与更衣室通道间的低矮台阶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带。张某在奔跑中不慎被台阶绊倒,面部及手臂严重擦伤,经诊断为右尺骨骨折伴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张某父母因与场馆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未立即报警,但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绊倒瞬间无第三方介入,且安保人员处于空闲状态。张某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但部分后续康复费用因治疗周期较长,尚未最终确定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认定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奔跑存在一定疏忽,认定其自身亦有过错。双方就是部分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达成庭外调解意向,但核心赔偿金额需由法院依法裁决。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某体育中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体育中心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负30%。判令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张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即便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警示、防护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确立了部分费用未确定时“先行判决+后续另诉”的处理模式,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