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三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风险。入院后,值班护士李某未严格遵循护理规范,未按时监测陈某生命体征,且对患者主诉的疼痛加剧未及时通知医生。护理记录显示,在患者病情恶化长达6小时的关键窗口期,护士多次漏记体征数据,存在严重护理过错。因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陈某发生感染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入院第5天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护理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三医院在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护理记录不完整且存在逻辑矛盾,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病情变化,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70%。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三医院存在护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比例,结合陈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市第三医院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护理环节中的过错认定,强调护理记录的规范性与真实性对还原医疗过程的关键证据作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隐匿或伪造病历资料可推定过错,本案通过严密的护理记录审查,明确了护理不当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对规范临床护理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