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岁患儿张某因突发高热、抽搐,由家属紧急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详细询问过敏史且未进行必要皮试的情况下,误将成人剂量且存在配伍禁忌的药物用于张某。注射后不久,张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呼吸衰竭。医院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急救车辆调度延误,导致张某病情进一步恶化,造成重度脑缺氧。经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经张某家属申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错误、违反诊疗规范,且急救转运过程中的延误与患儿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张某家属提交了完整的住院病历、急救行车记录、用药清单及护理费发票等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大,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需求及家属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用药安全及急救流程中的合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有过错。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规范儿科急救用药、提升急救转运效率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强调了医疗机构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