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商场内的“鲜惠”超市购物。当张某行至生鲜区与日用品区连接的通道时,因地面刚经过清洁导致湿滑,且该处用于隔离货架的金属护栏底部固定螺丝松动、存在明显晃动缺陷。张某在正常行走经过时,试图扶住护栏保持平衡,因护栏突然断裂脱落,导致张某失去重心摔倒。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计20天。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超市方投诉,超市承认护栏近期报修但未及时更换,并提供了内部投诉记录显示此前已有两名顾客反映该处护栏松动。张某因伤误工并产生护理费用,经核算,其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8.5万元。张某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超市是否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查,超市虽设有护栏,但日常巡检流于形式,对已知隐患未采取有效隔离或维修措施,存在管理疏忽。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地面行走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鲜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总计120,000元,超市需赔偿张某84,000元(含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动态维护义务,即使有第三人或环境因素,经营者仍需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充分措施。同时,通过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的考量,对提升商超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