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牙齿松动至某口腔诊所就诊,诊所医生李某建议行拔牙手术。3月10日,李某在未取得张某对手术风险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左下颌智齿拔除术。术中李某操作粗暴,导致张某下牙槽神经损伤,术后出现持续性面部麻木、张口受限。张某随后转至三甲医院治疗,虽经修复,但遗留严重神经功能障碍。经医学会鉴定,李某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口腔诊疗规范,未完善术前评估,术中操作不当,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护理需求,经核算,护理费用及误工损失合计约3.5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存在治疗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手术记录、病历资料及张某提交的护理费用凭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诊所及其医生李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基础,酌情认定诊所承担80%的责任。判决某口腔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其中护理费部分支持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口腔诊疗中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强调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通过医学会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为同类口腔医疗损害案件中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