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因出现发热、拒奶症状,其父母将其送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次日,张某病情加重,出现抽搐、意识障碍,家属紧急送医,确诊为新生儿败血症合并化脓性脑膜炎。因诊所初期诊疗延误,导致患儿病情恶化,最终遗留重度智力发育迟缓及癫痫后遗症,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父母为维权,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交了门诊病历、后续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父母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医务人员李某违反诊疗规范,对新生儿病情评估不足,存在漏诊、误诊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病情延误、损害后果扩大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程序合法性,依法采信了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复杂,酌情确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费用票据,核算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诊疗注意义务,强调了病情延误导致损害扩大的责任承担。通过鉴定意见采信与调解程序的衔接,展示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认定与赔偿计算的司法标准,对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