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发热、拒奶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病房。入院后,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出现呼吸急促及面色青紫。值班医师初步判断为普通呼吸道感染,未立即启动新生儿急救预案,亦未完善血气分析及影像学检查,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次日凌晨,患儿出现严重呼吸衰竭,医院才决定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急救转运途中,因前期延误导致患儿多器官功能受损,最终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及多器官损害。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延误诊断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患儿父母因长期陪护产生高额护理费用,但因患儿持续治疗,具体护理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需后续结算。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延误诊断,参与度为6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及总额存在争议,因患儿仍在治疗中,部分费用凭证不全,金额暂未完全固定。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先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已确定的损失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对于护理费部分,告知当事人待治疗终结或费用明确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急症中“延误诊断”的认定标准。重点在于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导致器官损害,即便部分费用(如护理费)尚未确定,也不影响对已发生损害的责任划分与部分赔偿,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