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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某诊所。该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接诊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向家属充分告知新生儿可能存在的窒息风险,且在新生儿出现面色青紫、呼吸微弱等危急征象时,未及时采取气管插管等有效抢救措施,而是仅进行常规吸氧,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经家属紧急转院,张某因重度窒息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2年5月12日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某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属因丧子之痛,遭受极大精神打击,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过错参与度为80%-90%。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的告知记录及抢救时间线,确认其程序违规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某诊所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合计1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急症救治中的紧急告知与抢救义务,强调了程序合规与实质救治并重的裁判导向。对于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