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抽搐由家属送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未立即进行紧急评估,延误约40分钟才开具检查单,期间张某病情恶化。医院在初步诊断为疑似脑炎后,未立即启动急救流程,而是要求家属先缴费。在等待缴费期间,张某出现严重感染征象。医院随后安排转诊,但在急救车转运途中,因车内监护设备故障且医护人员处置不当,导致张某发生重度脓毒症休克。经抢救无效,张某遗留重度脑功能障碍。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违反诊疗规范的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及治疗过错,参与度为70%。一审法院依据诊断证明、护理记录等证据,核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判决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损害后果主要源于患者自身疾病进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急诊延误与感染加重之间的因果联系,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强调即使患者未缴费,医疗机构也不得因程序性原因延误急救。同时,细化了急救途中因设备故障或处置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责任认定,对规范急诊流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