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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游泳馆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陈某持某游泳馆当日门票入场。当晚19时30分,游泳馆更衣室与池畔通道因未设置有效分流标识,导致大量顾客与工作人员赵某(第三人)发生拥挤。赵某在搬运清洁工具时未注意观察,与陈某发生碰撞并引发局部推搡,致使陈某摔倒,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医院诊断,陈某需卧床休息并定期护理。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游泳馆更衣室限流设施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安全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游泳馆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及护理期明确。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设施合规性。经查,游泳馆虽持有营业执照,但现场拥挤疏导设施缺失,存在管理漏洞;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第三人赵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游泳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陈某伤情较轻,但考虑到维权成本,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65万元。其中赵某赔偿40万元,游泳馆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25万元补充赔偿责任,剩余5万元由陈某自行承担。该金额符合软组织损伤在极端拥挤环境下可能引发的长期护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高峰期拥挤风险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设施合规性与现场疏导义务的结合。同时,确立了第三人侵权中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场景,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