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某商场举办“双十一”预热群众性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受害人赵某在参与完抽奖活动后,沿下行自动扶梯离开。当赵某行至扶梯中段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抖动并停滞,赵某重心不稳摔倒,头部撞击扶梯侧板。经送医诊断,赵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需长期休养。经查,该商场此前因扶梯异响及急停问题,曾有多名顾客向客服投诉,但未进行彻底检修。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与商场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遂申请人民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就是否进行设施质量鉴定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显示扶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全,部分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度不足,虽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结合投诉记录、鉴定意见及赵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如未紧握扶手、站立位置不当)的情况,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责任。鉴于赵某伤情严重,造成较大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人流密集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设施经鉴定未认定“不合格”,若未尽到日常巡检、维护义务且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如投诉未处理),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体现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