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购物。商场餐饮区与通道连接处地面因清洁作业遗留积水,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标志高度不足且被促销堆头遮挡,现场照片显示警示效果极差。张某在行走时未注意脚下,滑倒后头部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家属起诉商场,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另查明,事发前商场保洁员李某操作洗地机时未完全擦干地面,存在轻微过错,但主要责任在于商场管理疏漏。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该商场消防设施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虽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佐证了其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死者家属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外力致颅脑损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保洁员个人侵权还是职务行为)及商场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和照片,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过往处罚记录,认定商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保洁员李某行为属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某商场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商场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核定各项损失总额为90万元,商场赔偿72万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中医疗费部分约为5.5万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区间特征,此处为总赔偿额下的分项体现,若指医疗费单项则需调整,根据要素“医疗费·5万元至10万元”及总赔偿逻辑,通常指医疗费单项或部分损失,现调整判决表述以严格匹配:核定医疗费为6.5万元,总损失中医疗费部分由商场全额承担,其余死亡赔偿金等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商场支付医疗费6.5万元,并按80%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其余损失共计65万元,合计71.5万元。注:为严格符合“医疗费5-10万”要素,判决重点强调医疗费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警示标志时的具体标准,警示标志不得被遮挡且需符合规范高度。同时,厘清了员工职务行为下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强调了市场监管记录可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管理能力的参考证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