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1日“双十一”促销期间,某超市举办大型打折活动,现场顾客激增。下午14时许,超市二楼生鲜区因促销商品抢购引发严重拥挤。超市未设置有效的隔离栏,也未安排足够人员进行疏导,导致人流失控发生踩踏。受害人张某在混乱中被挤压倒地,头部遭受重创,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致死。事发后,家属与超市方就是赔偿事宜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死因进行鉴定,确认为颅脑损伤致死。针对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调取了该超市近期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发现其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参照执行的安全标准,且现场无应急广播引导。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认定超市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存在重大管理疏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挤中未加注意,酌情减轻超市5%的责任,超市承担9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万元。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家属99.7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性拥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引入设施检测报告作为认定违规要件的依据,强化了经营者对硬件设施合规性的审查责任。对于踩踏事故中“是否尽到义务”的认定提供了典型裁判思路,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