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社区诊所进行产检及待产。该诊所医生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产科诊疗规范,在张某出现胎心异常时未及时建议转诊,且分娩时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经抢救,新生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被诊断为轻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需长期随访观察。张某因新生儿病情焦虑,产生较多护理及精神压力。事后,张某以诊所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诊所辩称已尽基本诊疗义务,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在产检监测及分娩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缺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诊所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证据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过错程度为轻微,酌定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在1万元以下。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在产科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使损害后果轻微,违反诊疗规范仍需担责。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因果关系过错的责任比例划分原则,以及对小额合理赔偿诉求的支持,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