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张某持票进入某知名景区,在乘坐连接观景台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中发生轻微颠簸,张某未能及时抓稳扶手,加之其行动不便,不慎摔倒。事故导致张某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医疗费用。景区管理处辩称已张贴安全须知,但张某认为景区未安排专人引导且扶梯维护不当。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情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景区是否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定期检验义务及现场安全保障措施。鉴于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结合医院病历、特种设备检测报告等证据,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经调解,法院确认景区管理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未尽到周延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评估不足,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确定景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景区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事故定责中的适用。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既保护了弱势群体权益,又督促景区提升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