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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72岁的张某在某国际机场候机大厅休息区等候航班。当日14时30分许,候机厅内一处由第三方装修公司负责维护的装饰性电气线路因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张某因行动不便,未能及时疏散,吸入浓烟并遭火焰灼伤,导致全身多处深度烧伤。经医院抢救及后续治疗,张某遗留双下肢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火灾发生后,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虽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但部分应急照明设施故障未修,且现场工作人员疏散引导不力。张某遂起诉要求第三方侵权人及机场方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及设施安全性进行鉴定,确认火灾系第三方施工不当所致,同时查明机场方部分消防设施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审中,双方就是责任划分比例存在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范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第三方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部分。认定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伤残等级、经济损失、精神痛苦及各方过错程度,判令第三方侵权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不能从第三方追偿的范围内,对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确定机场方需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赔偿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充责任对应价值区间内(注:此处指经营者补充责任部分的实质价值体现,或结合具体判决主文中经营者直接赔付部分)。*修正:根据要素要求,判决结果需体现金额范围。现调整为:判令第三方侵权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为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时,经营者未尽设施维护及疏散引导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案件有助于强化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