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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残疾人赵某持票进入某体育场馆观看演出。场馆内通往二楼看台的楼梯存在台阶高度不一、无防滑条且照明昏暗缺陷。赵某在下楼时因视线受阻踩空摔倒,致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前,赵某曾向场馆安保人员反映楼梯隐患,安保人员仅口头敷衍未加处理。场馆方辩称已张贴安全提示,且赵某自身未注意脚下。赵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场馆作为公共场所,对残疾人负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场馆方未消除台阶缺陷,且对赵某投诉未予实质整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40%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强调经营者对已知隐患(如投诉记录)必须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同时,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示体育场馆需完善无障碍设施,否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