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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陈某出生于某市第三医院。入院后,患儿因出现呼吸困难及黄疸症状,医院值班医生赵某某在未充分评估病情且未严格核对新生儿血气分析关键指标的情况下,错误判断为普通生理性黄疸,未及时启动高危新生儿抢救预案。5月14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医院才紧急进行换血疗法,但此时患儿已因严重缺氧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造成双侧基底节区软化灶,经鉴定为重度脑瘫,智力与运动功能严重受损。经查阅手术记录及护理日志,发现医院在患儿出现早期窒息征象时,未严格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患儿父母为治疗及康复已花费巨额费用,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诉讼中,经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与患儿重度脑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最终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较重,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三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诊疗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边界。通过严密的证据链还原诊疗经过,明确“治疗过错”与“器官损害”的因果关系,为同类新生儿重症监护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病历与手术记录在过错认定中的核心证据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