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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持续剧烈腹痛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腹部CT等急诊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胃肠炎,开具口服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休克征象,家属紧急将其转至市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因延误诊断导致病情恶化,张某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延误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某诊所在诉讼中拒绝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导致部分事实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判决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某诊所不服,以诊断符合常规、过错参与度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认为诊所完全未履行急诊初步筛查义务,过错明显,维持一审对过错及参与度的认定,但重新核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调整赔偿总额。某诊所需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15万元。鉴于某诊所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书写与保管的规定,且过错程度较高,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急诊诊疗规范义务,强调未做必要检查导致延误诊断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针对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强化了不利推定规则的适用,并体现了对严重医疗过错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