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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新生儿张某因发热伴抽搐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李某在初步检查后,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未立即完善血常规、血培养等关键检查,亦未及时启动抗感染治疗,仅开具常规退热药物嘱家属观察。次日凌晨,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昏迷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5月15日死亡。经尸检,张某系重症肺炎合并败血症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原告张某父母主张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漏诊误诊的过错,导致患儿错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患儿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对新生儿重症预警识别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医院认可部分过错,但主张患儿病情凶险,自身难以完全避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疾病为基础,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场景下新生儿重症救治的规范性,明确了医务人员对高危体征的识别义务。判决严格遵循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医疗专业判断的尊重与对患者生命权益的平衡保护,对规范急诊处置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