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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高铁站内的“极速健身角”体验公共健身设施。该区域由某地铁运营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设立并管理。张某在使用一台自动跑步机时,因设备突然断电且紧急制动系统故障,导致其身体前倾摔倒。现场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对设备潜在故障风险设置明显提示,且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巡视。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半月板轻微撕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某地铁运营公司作为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未确定的部分,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及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因张某尚未成年且伤情恢复情况需进一步观察,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暂无法最终确定,需结合后续治疗及最终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某地铁运营公司设施故障且警示标志不充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残疾赔偿金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本案暂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请求,但确认其赔偿权利。判决某地铁运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待残疾赔偿金数额确定后可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健身设施组织者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充分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因设施故障导致的伤害,即便受害人无过错,组织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确立了残疾赔偿金在金额未确定时的诉讼处理规则,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参考价值。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