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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因胎位不正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建议行剖宫产术。手术中,主治医师李某在剥离子宫下段时操作不当,误伤赵某膀胱及周围血管,导致术中出血量大,虽经抢救止血,但赵某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及肾功能受损。术后赵某转入ICU,期间因病情恶化,医院在转运途中急救措施滞后,导致赵某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赵某主张医院存在治疗过错,要求赔偿。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与赵某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因后续肾功能维护,预计需长期治疗,产生后续治疗费约7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赵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剖宫产手术中存在操作不当,且急救转运过程中存在瑕疵,构成医疗损害,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经审查病历资料,确认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其中包含后续治疗费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强调了病历资料完整性对责任认定的关键作用。同时,细化了手术治疗不当与急救环节瑕疵在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分担规则,对规范孕产妇手术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