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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妊娠高血压入住某医院。入院后,主治医生李某建议行剖宫产术,但未向张某详细告知手术可能引发的药物不良反应,亦未提供完整的术后用药清单。术后,张某因使用某类镇痛药物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二次手术,造成张某重度贫血及产后恢复延迟。经医学会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其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30%。张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误工费损失,经核算为8000元。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同意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用药清单记录及张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对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进行审理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30%,且张某主张的误工费8000元合理,故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误工费2400元(8000元×3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务人员对孕妇等特殊患者群体的告知义务标准,强调用药清单等关键信息的披露必要性。通过量化参与度比例,为司法实践中平衡医患权益、精准计算误工费等间接损失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