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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入院后,医院在急救转运途中,护士未按规范实时记录生命体征,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关键抢救时间轴缺失。赵某病情恶化,虽经全力抢救,最终被诊断为重度脑缺氧导致二级伤残。赵某家属发现病历中护理记录与急救车监护数据严重不符,且缺乏必要的知情同意告知,遂引发纠纷。赵某主张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其错失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终身残疾,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未果,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缺失,导致无法准确还原急救过程,医院存在管理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伤残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病历管理及急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医院承担6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病历管理不当引发的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认定。明确了急救途中护理记录缺失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关键影响,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要求,对保障患者知情权及医疗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