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42岁的赵某因高龄妊娠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医院在产检中未充分评估高龄风险,分娩过程中,主治医师在实施剖宫产手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赵某大出血。术后,医院未及时采取有效止血措施,且手术记录存在关键步骤缺失及涂改情况。赵某因失血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于术后第三天死亡。赵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要求赔偿。经司法鉴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手术记录不完整导致因果关系难以完全还原,但结合尸检报告,认定医院过错与赵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处理尸体的费用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违反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219条)及手术操作不规范之过错。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判决赔偿80万元。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家属提交新证据证明因医院过错导致需额外进行的遗体防腐及长途转运费用,二审法院结合手术记录的瑕疵及过错程度,维持主要责任认定,但调整了部分费用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但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大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终判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处理费用等共计105万元。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家属自行承担2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高龄产妇医疗损害中手术记录瑕疵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与诊疗过错在死亡案件中的责任分担。对于医疗文书不规范导致鉴定困难时,法院如何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产科诊疗文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