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期间,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将患儿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医院病历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急救病历记录缺失关键的生命体征监测数据,且未完整记录转运前的抢救措施,导致上级医院无法准确判断患儿既往病情演变。经抢救无效,张某虽存活但遗留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因病历书写缺陷及管理不当,导致无法进行严密的医疗损害鉴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是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因病历缺失关键环节,鉴定机构出具无法明确因果关系程度的说明。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认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因病历管理不当导致举证妨碍,推定医院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因金额未确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当地护工标准及患儿实际护理需求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其中护理费参照当地同级别护工市场平均标准,结合诊断证明确定的护理期限计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不当导致鉴定不能时,过错推定的适用规则。同时,在赔偿金额未确定的争议下,法院如何依据诊断证明和市场标准合理计算护理费,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病历完整性对医疗安全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