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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游客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某商场”购物。当日商场举办“奇幻光影节”,在中庭设置大型互动烟花装置。现场虽设有隔离带,但警示标志仅有一处小型立牌,且未安排专人引导人流。10月15日下午,装置突发爆炸,碎片击中张某头部。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该商场此前因消防隐患及设施维护问题,曾于2022年及2023年两次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存在既往投诉记录。张某遂起诉商场,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市场监管局的历史处罚决定书,证实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经营者对具有潜在危险的娱乐设施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不足以免除其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高风险活动时,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即便受害人无过错,经营者因设施缺陷或管理疏漏导致事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既往监管处罚记录可作为认定经营者主观过失的重要参考,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