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公园管理公司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某体育公园游览。该公园设有高空滑索项目,现场虽设有“注意安全”警示牌,但未明确标示系索检查流程,现场照片显示警示标志较小且被植被遮挡。张某在体验滑索时,因连接扣具突发故障断裂,从半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随即向公园管理处投诉,并要求公园方出示设施维保记录,但对方推诿。张某因治疗休养导致误工,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认为公园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建议为30日。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张某提交现场照片证明警示标志不充分,并指出设施故障事实。法院结合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认定事故系设施故障所致,公园方作为经营者,在警示标识设置及设施日常检修中存在明显疏漏。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体育公园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自身无重大过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2,000元。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园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即使设置了警示标志,若标志不充分或设施本身存在故障,经营者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游客而言,保留现场照片、投诉记录等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有助于厘清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