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张某乘坐轮椅前往某市地铁站,在通过自动扶梯与楼梯连接处的无障碍电梯旁时,因电梯维护人员陈某违规将维修工具放置在通道边缘,导致张某轮椅失控滑入电梯井与墙体间的缝隙。张某从约1.5米高处坠落,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损失,但因张某为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收入标准尚未确定,需结合行业标准及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认定。事发时,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陈某放置工具不当导致险情以及张某坠落的全过程。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地铁运营公司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误工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查明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陈某作为第三人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地铁运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酌定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无障碍设施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失职竞合时,如何依据监控证据划分责任比例。同时,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误工费无固定收入证明的情况,提供了参照行业标准及当地平均水平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残疾人出行安全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