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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商场购物。当日商场人流密集,张某行至二楼自动扶梯与步行楼梯连接处的平台时,因地面铺设的防滑地砖突然松动翘起,导致其踩空摔倒。张某头部恰好撞击在附近金属扶手立柱上,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诊断为脑震荡伴轻微脑挫裂伤,住院治疗10天。事后,张某发现该处地砖松动已有一周,曾多次向商场客服台反映,但工作人员仅口头答应查看,未采取任何隔离或警示措施。张某出院后因休养导致误工,遂起诉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负有严密的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此前有投诉记录,商场未及时排除隐患,存在过错。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注意脚下路况,亦有一定疏忽。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与地砖松动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改判责任比例为商场承担70%,张某承担30%。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其中误工费经核定为2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标准。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已知隐患的即时处置义务。即便受害人自身存在轻微过错,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在设施维护中的具体适用,警示商家需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与响应机制。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