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乐园自动扶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乐园自动扶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欢乐天地”游乐场游玩。该游乐场由某游乐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当日,张某在乘坐连接二楼与三楼的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并停止运行,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张某头部及四肢着地,当场昏迷。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需立即进行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张某产生了大量医疗费用。经初步核算,张某的医疗费、住院费等直接损失共计约3.5万元。张某家属认为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多次与某游乐运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认定分歧较大,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自动扶梯的维保记录及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某游乐运营公司辩称已按规维护,但无法提供事发当日扶梯运行正常的完整数据,且电梯急停原因不明。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经营者未能证明已完全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游乐运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令某游乐运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故障导致人身伤害时,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已尽到严密的维护与警示义务,即便无主观过错,亦可能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警示企业需强化日常运维管理。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