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设施缺陷致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泳馆进行日常游泳锻炼。该游泳馆为吸引客流,近期增设了深水区水下按摩池设施。当日14时许,张某在按摩池区域活动时,因池底防滑地砖突然松动塌陷,导致其摔倒并头部及肢体严重撞击池壁。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发现事发区域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警示标志位置隐蔽且未对地砖松动这一具体隐患进行提示。张某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保留了多次向游泳馆方反映设施安全隐患的聊天记录。双方就是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游泳馆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未对设施故障进行及时维修或封闭危险区域,且警示内容不充分,未能有效提示潜在风险。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游泳馆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负20%的责任。依据伤残等级及当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10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警示标志的充分性需结合具体风险场景判断。对于设施故障引发的伤害,经营者未尽排查维修义务即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