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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陈某因胎盘早裂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在未充分评估风险情况下,决定实施紧急剖宫产手术。术中,主治医师违反诊疗规范,操作粗暴导致陈某子宫大血管破裂,引发致命性大出血。尽管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但在转运至重症监护室途中,因医院急救设备故障延误抢救,加之术中止血不彻底,导致陈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虽保住性命,但造成重度子宫切除术后并发症,伴发肾功能永久性损害,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明显过错,且急救途中设备维护不当延误治疗,与陈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确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70%。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比例,结合陈某的实际损失,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手术中规范操作义务,以及急救设备维护对救治结果的因果关联。通过细化手术记录审查与参与度比例认定,为同类孕妇手术并发症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