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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医生李某接诊后,初步判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建议立即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具备介入手术条件的上级医院途中,张某病情恶化。医院方面虽进行了基础急救,但未向家属充分告知转运途中可能面临的极高死亡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也未签署详细的知情同意书。3月12日,张某在急救车内死亡。家属张某(死者之子)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错失最佳救治时机,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急救转运过程中告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但主要死因系自身疾病进展。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告知义务违反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紧急救治及转运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但该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仅构成次要原因。酌情认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急救及转运场景中,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边界与履行标准。即使主要死因源于自身疾病,未尽告知义务仍需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急救知情同意流程,保障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