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医院在未充分评估患儿凝血功能风险的情况下,为其进行输血治疗。输血过程中,医护人员未严格核对血型且监测不及时,导致患儿发生严重溶血反应。事后经检查,患儿出现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造成不可逆的肝脏萎缩及肾脏功能重度受损,需长期依赖透析维持生命。患儿父母张某、李某(化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双方同意,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输血前未完善相关检查,输血过程中监测不到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患儿自身早产体质为次要因素。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2.5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输血中医疗机构更严密的注意义务。通过医学会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医疗专业性的尊重与对患者权益的平衡保护,对规范临床输血操作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