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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衰竭,医院决定立即进行气管插管及急救用药。在急救过程中,值班医生误将成人剂量的肾上腺素用于新生儿,且未严格核对医嘱。发现错误后,医院立即停药并启动急救预案,但患儿因药物过量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医院随即组织抢救并安排转院,在转运途中患儿病情持续恶化。经抢救无效,陈某虽保住性命,但遗留严重脑瘫、智力障碍及听力丧失等不可逆的器官损害。经后续治疗,陈某需长期康复护理,给家庭造成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陈某父母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急救用药环节存在明显过错,违反诊疗规范,与患儿器官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审理中,医院主张已尽急救义务,但病历资料显示其未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经法庭调解未果,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用药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患儿自身病情危重为次要因素,承担30%责任。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急救中的用药安全,强调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仍需履行严密的核对义务。判决明确了用药过错与器官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规范临床急救流程、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