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持续高热伴意识模糊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值班护士李某未严格遵医嘱执行特级护理,夜间多次未按时巡视,且对张某出现的呼吸急促征象未及时通知医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发现医院护理记录缺失关键时段体征数据,且用药清单显示在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前,护士未按规范核对药物配伍禁忌,存在明显护理过错。家属认为医院因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致使张某死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护理存在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护理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与用药清单的关联性,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确认护理延误导致病情恶化加速,维持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但调整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护理过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实际支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00万元,医院需赔偿张某家属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护理记录缺失和用药核对失误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通过二审对护理过错与病情延误因果关系的精细化认定,强化了医疗机构护理规范的法律约束,对提升临床护理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