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重度黄疸入住某市口腔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向家属详细说明新生儿光疗可能引发的皮肤损伤风险,亦未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供查阅。在治疗期间,李某违反诊疗规范,擅自增加光疗强度且未定期监测患儿皮肤状况,导致张某全身出现严重光毒性皮炎及继发性感染。经紧急转诊,张某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面部遗留永久性色素沉着及瘢痕,经鉴定构成八级残疾。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告知义务、违规调整治疗方案、未提供完整用药记录等过错行为,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口腔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基础,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口腔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特殊诊疗中的严格告知义务,强调了用药清单透明化的必要性。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联,为同类口腔或儿科诊疗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升医务人员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