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拟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前,医院未对张某高龄、高血压病史进行充分评估,麻醉医师赵某某在未详细核对既往用药情况下,直接给予大剂量麻醉药物。术中张某突发严重心律失常及呼吸抑制,虽经抢救生命体征平稳,但因长时间缺氧导致脑损伤。术后张某出现持续性意识障碍、肢体瘫痪,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出院后,张某因脑外伤后遗症长期卧床,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及康复费用。张某认为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前评估不足,术中监测及应急处置不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范,存在麻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术后脑损伤及四级伤残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医院认可过错但主张责任比例过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医院应赔偿其中70%即7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明确了高龄患者术前评估与术中监测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比例,为同类麻醉过错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临床麻醉操作,保障老年患者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