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设施维护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在某市“欢乐谷”游乐园游玩。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在通过“丛林探险”项目与主路连接处的通道时,因地面遗留有一截未固定的废弃金属支架且现场无警示标识,不慎被绊倒。张某头部撞击地面,当场昏迷,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紧急手术及后续康复治疗,遗留轻度认知障碍。事故发生后,张某持有当日电子购票记录作为消费凭证。经查,该游乐设施日常维护由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负责,其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疏忽。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因后续康复周期长,部分费用尚未发生,具体总金额暂无法最终确定,故诉请先就已发生费用进行赔偿并保留后续追偿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九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其他游客遗留物品)产生争议,但无证据证明第三人行为,故认定主要责任在于设施维护单位。法院组织双方就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进行核算,因部分后续费用未确定,本次仅就是已明确发生的损失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作为专业维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张某被绊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周围环境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张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游乐场设施维护单位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针对障碍物绊倒致伤,即使无直接第三人侵权,维护单位未尽排查清理义务即构成侵权。同时,体现了在损害结果持续、部分金额未确定时,司法实践允许就已发生费用先行判决,兼顾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对同类旅游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