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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持续腹痛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B超等常规检查,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普通肠胃炎,开具消炎药后建议回家观察。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剧烈下腹痛,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市第一医院,确诊为宫外孕破裂伴失血性休克。因延误治疗,张某行急诊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导致生殖器官不可逆损害,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因身体虚弱需专人护理,且因失去生育能力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误诊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门诊病历、护理记录等证据,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疗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对孕妇等特殊群体应尽的高标准注意义务。通过鉴定意见采信规则,强化了“诊断过错”与“器官损害”间的因果关联认定,为基层诊所规范孕产妇接诊流程、完善护理记录与检查程序提供了典型判例指引,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