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赵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初步听诊即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建议口服药物观察。次日凌晨,赵某病情恶化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紧急呼叫急救。急救人员在途中发现赵某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尸检,赵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心源性猝死。医院事后补记的护理记录显示,在赵某出现早期症状时,护士未按规范监测生命体征,且病历中缺失关键的检查检验医嘱单,存在明显的检查检验不当。家属认为医院延误诊治导致抢救失败,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胸痛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护理记录不全,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40%。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比例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胸痛患者的检查检验标准,强调医疗机构在急救途中或院内观察期间,护理记录的规范性与检查的及时性对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性。通过量化参与度比例,为类似因漏查、误诊导致延误抢救的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