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体育中心观看“城市马拉松”群众性活动开幕式。该场馆外围设有隔离护栏,赵某因轮椅推行至护栏边缘时,护栏连接处松动断裂,致其连人带车摔倒。赵某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体育中心未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现场照片显示护栏存在明显锈蚀及松动痕迹。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单据繁多,截至起诉前,部分后续康复费用金额尚未最终确定。赵某作为残疾人,在参与群众性活动时,场馆方作为组织者及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入场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护栏缺陷直接导致赵某摔倒,场馆方存在过错。但赵某作为残疾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管义务,亦有一定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医疗费金额确定问题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的规定及现场照片证据,认定场馆方未尽到严密的排查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体育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可预见的风险未加防范,且护栏缺陷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过错推定下的严格责任逻辑,认定赵某无过错。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对于金额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群众性活动中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受害人存在残疾,若损害完全由设施缺陷导致,管理者仍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同时,确立了医疗费金额未确定时的“保留诉权”处理规则,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受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