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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赵某前往某公园游玩。公园内一部供游客使用的观光电梯因检修不当突然发生急停并轻微晃动,导致正在乘梯的赵某摔倒。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急救电话,但赵某已感剧烈疼痛。经医院诊断,赵某右侧髋关节周围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事发时,电梯旁虽设有“小心台阶”的警示牌,但未针对电梯运行风险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且公园方未安排专人值守。赵某治疗及休养期间,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分担产生分歧,赵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公园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方是否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证人证言证实电梯急停系设备故障,公园方未能提供严密的维保记录。法院认定公园方在警示标志设置上存在瑕疵,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赵某作为老年人未完全注意自身安全,承担30%责任。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鉴于事故对老年人造成较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赔偿4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需结合场景具体判断,经营者需通过人防与技防结合履行补充责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