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酒店及某游乐设施公司公共场所设施致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正值国庆黄金周,某酒店举办大型亲子嘉年华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化名)作为游客,在酒店大堂参与由酒店方组织、某游乐设施公司运营的“极速飞椅”项目。运营期间,设备突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急停,张某因惯性被甩出,摔落至地面,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现场虽设有“请系好安全带”的警示牌,但字体过小且被装饰物遮挡,监控视频显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未规范佩戴护具的游客。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主张酒店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公司作为经营者存在产品缺陷,且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酒店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完善警示标识。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酒店方警示标志不充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酒店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某游乐设施公司未能提供设备完全无故障的合格证明,亦被认定存在过错。双方对责任比例存在争议,最终由合议庭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进行裁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酒店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警示标志设置不充分及现场管理疏忽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的责任;某游乐设施公司作为设备运营方,对设施故障负有过错,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身未严格遵循操作指引,自行承担1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判决某酒店赔偿张某54万元,某游乐设施公司赔偿张某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显著性与有效性审查。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需确保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判决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完善安全管理,强化对游客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