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随即安排急诊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张某出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但术后护理过程中,值班护士未严格遵照医嘱每15分钟监测一次生命体征,而是延迟至每小时监测一次,且未及时发现张某术后出现的早期休克征象。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化名张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护理过错,导致延误救治,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护理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30%。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护理规范,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赔偿后续治疗费(含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等)产生分歧,最终由法院结合证据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主要损失共计120万元。医院应赔偿36万元。关于家属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实为处理事故产生的必要交通、误工等费用),因缺乏充分票据支持,法院酌情支持2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共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监护中护理规范的具体标准,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术后生命体征监测义务。同时,体现了在医疗过错参与度较低时,对次要损失项目的合理认定规则,对同类急诊护理纠纷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