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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市国际机场候机时,沿下行自动扶梯下行。因扶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剧烈顿挫,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头部及躯干多处撞击硬物。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经查,该扶梯由某电梯维保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事发前,张某家属曾于2021年多次向机场方投诉扶梯异响,但未获实质性整改。现场虽设有“握紧扶手”警示牌,但事发时段光线昏暗,警示标识被广告灯箱遮挡,且未安排专人引导。司法鉴定认定张某自身年老体弱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扶梯突发故障与警示缺失是主要原因。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投诉记录、现场照片、维保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某电梯维保公司因维护不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已知隐患(投诉记录)的整改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亦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了设施维护单位与经营者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