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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陈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因胎儿窘迫需紧急剖宫产。医院在未充分评估新生儿气道情况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某品牌新生儿复苏器进行急救。转运途中,因器械连接管漏气导致通气失败,新生儿李某出现严重缺氧,虽经抢救但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李某父母因悲痛及后续高昂护理费用,与医院就是否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产生争议,经当地卫健委主持行政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急救中使用复苏器时未检查器械完整性,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缺氧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某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大,法院酌定其承担10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中使用医疗器械时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便在紧急抢救中,器械的安全检查亦不可省略。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因果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以及行政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