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知名景区游玩。上午10时许,张某经景区主入口时,该处安装的自动感应旋转门突然加速闭合。张某因未注意到门体动态,右臂被夹在门缝中,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及神经损伤。事发时,景区虽设有“小心夹手”标识,但标识位置隐蔽且被绿植遮挡,监控视频显示该时段人流密集,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张某随即被送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主张其作为消费者,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该景区设施维护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大量误工损失,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景区出入口监控视频,证实自动门闭合速度异常且警示标志不明显。经法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为180日。审理中,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景区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认定景区在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中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存在争议,法院依法组织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景区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担30%。最终判决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自动设施安全管理标准,警示经营者需确保警示标志显著有效。同时,结合市场监管处罚记录强化过错认定,对提升景区公共服务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