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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在某国际机场T3航站楼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骤停并反向滑行,导致张某摔倒。此时,第三人赵某(化名)正从旁经过,慌乱中撞倒张某,加剧了伤害。张某头部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机场方立即封存电梯并报警。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电梯虽经定期检验合格,但维保记录显示其制动器存在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张某家属主张机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赵某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张某生前为某科技公司高管,事发前一个月因准备出差产生误工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电梯故障与赵某撞击行为共同导致死亡。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机场方维保不到位。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维保记录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国际机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第三人赵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自身无过错。赔偿总额核定为1,250,000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某机场方赔偿750,000元,赵某赔偿37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设施形式上合格,若维保缺失仍构成过错。同时厘清了第三人介入时多因一果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